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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联合市人社局、总工会出台企业规范用工法律提示

同心抗疫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2

编者按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从一级调整为二级,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也正在有序推进。但是,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为了防止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而不正当地裁撤员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总工会整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常见法律问题,指引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助力复工复产,促进我市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1

企业能与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能解除。对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员工按照《嘉兴企业市外员工返工返岗指南》规定隔离观察,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解除。员工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返岗的,根据《嘉兴企业市外员工返工返岗指南》的规定,“嘉兴健康码”绿码员工,通过公共交通方式返回嘉兴的,实行7天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嘉兴健康码”黄码人员,实施14天隔离医学观察,企业不能以隔离观察期间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湖北武汉等城市为防控病毒传播,采取严格的“封城”措施而未能到岗的员工,企业亦不得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3

员工因拒绝疫情期间的相关管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解除。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尚不构成犯罪,但已经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

员工不按期返岗复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慎重解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是员工的主要义务,企业通知复工后,员工不能按时返岗复工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若员工对企业的复工通知不予理睬,企业可再次告知其不复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员工仍不复工的,在确定员工收悉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企业有权按照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劳动合同。


5

疫情期间特别是居家办公期间员工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企业能否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慎重解除。通常情况下,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以一定期间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是否达到岗位要求来判断,疫情期间特别是居家办公期间,因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外部环境变化和工作条件所限,不能完全以疫情之前的绩效考核标准来认定是否胜任,故企业若以员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证据证明疫情或居家办公并不影响工作绩效的达成或已重新协商确定了疫情期间的绩效目标员工仍未达成,且经考核被评定为不胜任的,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6

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员工可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请求经济补偿金?


慎重解除。疫情特殊时期员工与企业应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双方应保持适度容忍,企业短时间内支付劳动报酬有困难的,应主动与工会及员工协商疫情特殊情况下适当降薪、延缓付薪等解决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协商一致的,可依协议履行。既不鼓励企业以疫情为借口故意拖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也不支持员工完全不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困难动辄以欠薪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7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是否可停发员工工资?


不能。应视情况支付标准工资或生活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双方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


8

受疫情影响,企业业务部门撤销,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慎重解除。企业业务部门撤销在实践中可以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经企业与员工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业务部门撤销必要性的相关证据。 


9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否实施经济性裁员?


慎重实施。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一般应先采取相应稳岗措施,鼓励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资、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来稳定工作岗位,并通过申请社会保险费的减免、缓缴、失业保险金的返还、援企稳岗补贴等度过难关,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采取稳岗措施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了生产经营困难的认定标准,在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1.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说明裁员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2.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3.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4.如果企业在裁员之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对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10

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离职时间尚未到来前发生了疫情,或员工提出辞职后发生疫情,员工能否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视情而定。员工已经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递交辞职申请,在无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协议(辞职申请)继续有效,员工不得单方面反悔,劳动合同自协议约定的解除时间或企业同意辞职申请时解除,但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企业同意员工撤销辞职申请的除外。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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